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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仁遠
施賢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仁遠告訴被告施賢正、告訴人施賢正告訴被告林仁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但雙方已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調解成立,並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2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根據上述規定,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取股
107年度偵字第15799號
被 告 施賢正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仁遠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5樓之3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賢正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太順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太順路與立行街交岔路口前,欲左轉立行街時,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為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遵守前述交通安全規則,適同向後方林仁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太順路由南往北直行至上揭交岔路口,原亦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2車因而在上址發生擦撞,施賢正及林仁遠均人車倒地,致施賢正受有左肩、左肘、左手、右肘、左髖及左膝擦挫傷等傷害,林仁遠因而受有頭痛、頭暈疑似腦震盪及左背部、左肘、左髖、左足暨右足趾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施賢正、林仁遠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施賢正於警詢時及偵│被告施賢正坦承騎乘上揭│
│ │查中之供述 │車號機車,於前揭時、地│
│ │ │欲左轉時,未注意後方告│
│ │ │訴人林仁遠之機車,而與│
│ │ │告訴人機車發生擦撞,致│
│ │ │告訴人林仁遠受有上揭傷│
│ │ │勢之事實。 │
├────┼───────────┼───────────┤
│ 二 │被告林仁遠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林仁遠於警詢及偵查│
│ │中之供述 │中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騎│
│ │ │乘上揭車號機車,與告訴│
│ │ │人施賢正騎乘之機車發生│
│ │ │擦撞,致告訴人施賢正受│
│ │ │有上揭傷勢之事實。被告│
│ │ │林仁遠原辯稱略以:因告│
│ │ │訴人施賢正突然左轉,伊│
│ │ │反應不及,也來不及煞車│
│ │ │云云,後改坦稱略以:本│
│ │ │件車禍伊認為伊也有過失│
│ │ │,沒有注意到車前狀況,│
│ │ │以致來不及反應等語。經│
│ │ │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
│ │ │告訴人施賢正於警詢及本│
│ │ │署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 │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 │
│ │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
│ │ │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
│ │ │18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翻│
│ │ │拍照片4張及路口監視器 │
│ │ │光碟1片等在卷可證。被 │
│ │ │告林仁遠上揭過失傷害罪│
│ │ │嫌,應堪認定。 │
├────┼───────────┼───────────┤
│三 │告訴人施賢正於警詢時及│被告林仁遠騎乘機車,在│
│ │偵查中之指訴 │上揭時、地,與其騎乘欲│
│ │ │左轉之機車發生擦撞,致│
│ │ │其受有上揭傷勢之事實。│
├────┼───────────┼───────────┤
│ 四 │告訴人林仁遠於警詢時及│被告施賢正騎乘機車,在│
│ │偵查中之指訴 │上揭時、地欲左轉,與其│
│ │ │騎乘直行之機車發生擦撞│
│ │ │,致其受有上揭傷勢之事│
│ │ │實。 │
├────┼───────────┼───────────┤
│五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本件車禍初步研判可能之│
│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1│肇事原因如下:㈠當事人│
│ │份 │施賢正:左轉彎疏忽。㈡│
│ │ │當事人林仁遠:疏未注意│
│ │ │車前狀態。 │
├────┼───────────┼───────────┤
│六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㈠本件交通事故之現場情│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 形及事發經過㈡被告施│
│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18 張│ 賢正、林仁遠 2 人應 │
│ │、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
│ │片 4 張及路口監視器光 │ 意之情狀 │
│ │碟 1 片 │ │
├────┼───────────┼───────────┤
│七 │告訴人施賢正提出之國軍│告訴人施賢正、林仁遠 2│
│ │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人因該交通事故,各受有│
│ │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告訴│上開傷害。 │
│ │人林仁遠提出之國軍臺中│ │
│ │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 │
│ │處診斷證明書各 1 張 │ │
└────┴───────────┴───────────┘
二、核被告施賢正及林仁遠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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