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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祿
(已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7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係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繫屬於本院,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得考,惟被告洪嘉祿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07 年9 月3 日即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然檢察官於偵查時,疏未查明被告洪嘉祿已死亡之事實,未依前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至明,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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