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易,898,201810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莅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被告欄關於「被告張莅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莅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被告欄第關於「「被告張莅雕」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被告張莅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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