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訴,327,20181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運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運福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為OBH-252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霧峰區吉峰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同日下午2 時16分許,應注意車輛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車道內,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竟疏於注意,擅自停車在上開交岔路口進入吉峰路之東向車道上,隨即欲左轉跨越分向限制線進入來車車道,自對向道路巷道內即錦州路318 巷返還住家,適告訴人邱詠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吉峰路自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欲續往東方向行駛,被告所騎乘機車左轉時,與告訴人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

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雙手及左膝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經檢察官於107 年8 月20日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於107 年9 月25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臺中地檢署107 年9 月25日中檢宏麗107 偵10883 字第1079083935號函上加蓋之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 頁)。

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查本件告訴人已於107 年5 月11日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3頁),顯見告訴人係於本案檢察官起訴前即已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檢察官未審酌上情仍提起此部分公訴,其此部分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