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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謝宏明
被 告 金郁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交簡字第493 號(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37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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