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附民,365,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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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張振福
林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被 告 林煜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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