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蔡明智
原 告 陳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童昭衡
被 告 松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