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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林世昕
被 告 林國福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167號,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10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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