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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張素辣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被 告 高月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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