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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3號
原 告 黃翠如
被 告 杜忠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4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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