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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賴俊明
被 告 梁雅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00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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