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陳冠廷
兼監護人 陳麗文
原 告 陳志成
上 列 3 人 李杏如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禎祥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林詠勝 住同上
游惠美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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