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侵訴,121,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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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芃逸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
被 告 丁冠銘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芃逸、丁冠銘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林芃逸、丁冠銘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 年7 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 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至辯護人所稱請求以具保等方式代替羈押,以讓被告2 人努力籌錢或工作賠償被害人等情,均非屬法院考量被告2 人有無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之理由,尚無可採,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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