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東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甘伯崇
林易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9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一零七年度原訴字第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曉東、甘伯崇、林易泓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7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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