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單禁沒,340,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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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莊秀霞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繳而為警扣案之武士刀1 把,經鑑定後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6 月11日中市警保字第1070042481號函1 紙存卷可考,自屬違禁物。

而該案查無犯罪嫌疑人,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9 月12日簽結,有簽呈1 紙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人不詳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107 年9月12日107 年度他字第5295號簽呈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6頁),而本件扣案之武士刀1 把,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6 月11日中市警保字第1070042481號函1 紙在卷可稽,足見上開扣案之武士刀1 把係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予宣告沒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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