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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信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之殘渣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01號被告董信辰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之毒咖啡包殘渣袋4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
而本件扣案之標示「DIABLO」紫色殘渣袋4 只,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月9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54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要屬違禁物無訛,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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