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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647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沒字第4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共叁點叁叁壹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毛重3.9 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更㈡字第1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然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經上開判決認定與被告該案販賣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於該案宣告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 年度毒保字第32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附卷可稽,先予敘明。
㈡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950公克、0.0921公克、3.1442公克,共3.3313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分析剝離,自應與毒品同視),均係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 年3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40300206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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