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單禁沒,37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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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邑鍀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3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驗餘淨重叁點伍陸壹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伍柒公克)、含有四氫大麻酚香菸壹支、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警員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2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居○街000巷00號2 樓後房,查獲被告林邑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並扣得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812公克,106年度毒保字第535號);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於107年2月2日15時35 分許,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街00○00號101 室居處,查獲被告林邑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並扣得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3.48公克,107年度毒保字第250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57公克,107年度安保字第0649 號)、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1支(107年度保管字第1938號)、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香菸1 支(涉嫌持有大麻部分另案偵辦)。

而施用毒品部分,經鈞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98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107年7月17日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上開㈠扣案毒品海洛因1 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2001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毒品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注射針筒1 支,經送鑑定後,檢出結果依序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4680 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200070號鑑驗書附卷得憑,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㈠本件為警於106 年11月29日21時50 分許,在臺中市○○區居○街000 巷00號2樓後房查獲之白色碎塊1 包,經送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812 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100號鑑驗書1 紙存卷足考;

㈡為警於107 年2 月2 日15時35分許,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街00○00號101 室居處,查獲之粉末檢品2 包、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3.4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85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6 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4680 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2 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70200070號鑑驗書各1 紙在卷可佐,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

又扣案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含有四氫大麻酚之香菸1 支,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四氫大麻酚成分,亦有卷附前揭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70200070號鑑驗書1 份得參,因上開注射針筒所殘留之毒品海洛因與注射針筒,暨香菸所含之毒品四氫大麻酚與香菸間,皆已無從析離,是上開含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亦應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含有四氫大麻酚之香菸1 支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

再被告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439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9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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