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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彥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製猥褻物品罪等案件(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個人電腦壹組(含電腦主機、螢幕、滑鼠及鍵盤各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彥禎因犯製猥褻物品罪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9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8月8日確定,於107年8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個人電腦1組(106年度保管字第3222號),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986號被告蘇彥禎犯製猥褻物品罪等案件,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像,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等罪,經同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6年8月8日確定,嗣於107年8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同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7986號偵查卷宗、106年度緩字第311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而扣案之個人電腦1組(含主機、螢幕、滑鼠及鍵盤各1個),確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42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3張、使用上開電腦開啟「μTorrent」程式及相關影片檔案儲存路徑、播放畫面等電腦畫面截圖11張、IP用戶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0至13頁、第15至23頁),揆揭前揭說明,上開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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