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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武成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45號、107年度偵字第16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雨傘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被告胡武成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7年7月3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雨傘1支(107年度保管字第2316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107年6月25日偵查中供述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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