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46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3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69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確定,107年9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106年度保管字第404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6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9月21日確定,並於107年9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度保管字第404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