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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振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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