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易,2736,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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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耿林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耿林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7 年1 月6 日4 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告訴人黃羅嫻卉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住處前,朝該處牆壁扔擲內含有紅色油漆之塑膠袋,致令上開牆壁喪失原本美觀用途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黃羅嫻卉,被告陳耿林後隨即騎乘該輛機車逃離。

因認被告陳耿林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耿林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被告陳耿林已與告訴人黃羅嫻卉達成調解,告訴人黃羅嫻卉並於107 年10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4877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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