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氏嫻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35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