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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雅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鄭賓鴻(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由網路認識,被告明知鄭賓鴻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在臺南市某不詳旅館內;
於同年5 月16日,在鄭鴻賓與其配偶即告訴人甲○○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4 樓之住處客廳內;
同年5 月16日及24日,在鄭鴻賓、甲○○上揭之住處臥室內,各與鄭賓鴻為性行為1 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相姦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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