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易,3061,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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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汀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式;

若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式即屬違背規定,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0年2 月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9月30日死亡,有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

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係於107年10月3日以中檢宏平107偵8150字第1079088100號函檢送相關案卷,並於同日繫屬於本院,有上開函文及本院收文章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起訴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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