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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瑞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249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07 年度智易字第6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瑞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萬零參佰元之五分之四(即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瑞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民國106 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107 年2 月1 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並不可取;
然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即坦承犯罪,且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犯後態度尚可,至其餘商標權人部分,則尚未和解;
又被告除本案外,無其他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易字卷第18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加拿大商羅茲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及中譯本(見偵卷第23、25頁)、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3頁)、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39頁)存卷可佐,是上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約為新臺幣(下同)10300 元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0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犯罪所得之具體數額,是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認被告犯罪所得為10300元,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然考量被告已與商標權人即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若仍就上開犯罪所得如數宣告沒收,非無過苛之虞,爰審酌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本案被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於本案扣案物中所占之數量、市價等節,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之,於上開犯罪所得5 分之4 範圍內(即8240元)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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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備註 │
│ │ │ │ │審定號 │ │
├──┼────────┼──┼───────┼─────┼─────┤
│ 1 │仿「Roots 」商標│75件│加拿大商羅茲公│00000000 │警方扣押物│
│ │之衣服 │ │司 │00000000 │品目錄表(│
├──┼────────┼──┤ │ │見偵卷第21│
│ 2 │仿「Roots 」商標│44件│ │ │頁) │
│ │之褲子 │ │ │ │ │
├──┼────────┼──┼───────┼─────┤ │
│ 3 │仿「adidas」商標│17件│德商阿迪達斯公│00000000 │ │
│ │之衣服 │ │司 │00000000 │ │
├──┼────────┼──┤ │ │ │
│ 4 │仿「adidas」商標│24件│ │ │ │
│ │之褲子 │ │ │ │ │
├──┼────────┼──┼───────┼─────┤ │
│ 5 │仿「Hello Kitty │99件│日本商三麗鷗股│00000000 │ │
│ │」商標之衣服 │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
├──┼────────┼──┤ │ │ │
│ 6 │仿「Hello Kitty │86件│ │ │ │
│ │」商標之褲子 │ │ │ │ │
├──┼────────┼──┤ │ │ │
│ 7 │仿「Hello Kitty │2件 │ │ │ │
│ │」商標之手提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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