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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化開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39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化開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中,關於PUMA之外套與褲子數量部分,應更正及補充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
證據部分,補充: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原聯合商標)檢索資料、㈢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原聯合商標)檢索資料,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販賣仿冒商品以營利,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迄今尚未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及獲取之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另被告已售出本案仿冒商標衣服3 件,所得合計為新臺幣600 元等情,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107 年度偵字第14397 號卷第10頁),是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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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商標權人│
│號│ │ │
├─┼───────────────────┼────┤
│一│仿冒之「Roots 」衣服4件 │羅茲公司│
├─┼───────────────────┤ │
│二│仿冒之「Roots 」外套14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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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仿冒之「NIKE」衣服13件 │耐克創新│
├─┼───────────────────┤公司 │
│四│仿冒之「NIKE」褲子25件 │ │
├─┼───────────────────┤ │
│五│仿冒之「NIKE」外套17件 │ │
├─┼───────────────────┼────┤
│六│仿冒之「PUMA」衣服6件 │彪馬公司│
├─┼───────────────────┤ │
│七│仿冒之「PUMA」外套16件(起訴書誤載為 │ │
│ │116 件) │ │
├─┼───────────────────┤ │
│八│仿冒之「PUMA」褲子2 件(起訴書漏未記載│ │
│ │) │ │
├─┼───────────────────┼────┤
│八│仿冒之「adidas」外套83件 │阿迪達斯│
├─┼───────────────────┤公司 │
│九│仿冒之「adidas」衣服108件 │ │
├─┼───────────────────┤ │
│十│仿冒之「adidas」褲子92件 │ │
├─┼───────────────────┼────┤
│十│仿冒之「UNDER ARMOUR」衣服92件 │昂德亞摩│
│一│ │公司 │
├─┼───────────────────┤ │
│十│仿冒之「UNDER ARMOUR」外套56件 │ │
│二│ │ │
├─┼───────────────────┼────┤
│十│仿冒之「地藏小王」衣服13件 │普威公司│
│三│ │ │
├─┼───────────────────┤ │
│十│仿冒之「地藏小王」褲子4件 │ │
│四│ │ │
├─┼───────────────────┤ │
│十│仿冒之「鬼洗」衣服4件 │ │
│五│ │ │
├─┼───────────────────┤ │
│十│仿冒之「鬼洗」外套8件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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