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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威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威宏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潘威宏係址設臺中市○○區市○路000 號10樓之2 「織創時尚科技有限公司」之總經理,余鈞皓係該公司之員工。
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上午10時15分許,其2 人與其他員工在上址公司辦公室開會時,其2 人因意見不合起爭執並發生拉扯。
詎潘威宏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用力推擋余鈞皓之胸部,並拉扯余鈞皓所著上衣之衣領,致余鈞皓因而受有胸壁及頸部挫傷之傷害。
嗣經余鈞皓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余鈞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余鈞皓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告訴人受傷照片3 張、穿著衣物損壞照片1 張、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2張、監視器光碟1 片。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素行良好,其與告訴人因職場上意見不合起爭執,未能理性控制情緒,竟拉扯、推檔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壁及頸部挫傷之傷害,行為實不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尚屬輕微,又被告表示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見本院易字卷第26頁),惟告訴人認被告以條件交換,毫無誠意,無意與被告和解或調解(見本院易字卷第26頁、第39頁至第41頁),是被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告訴人已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織創時尚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害(本院繫屬案號:107 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是告訴人所受損害可於該程序獲得救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4 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㈡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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