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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威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罪名欄「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恐嚇取財得利」。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0日所為之107年度聲字第3663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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