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全發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全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全發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9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附表編號5 至7 及8 至10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683 號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2 月確定;
附表編號12至13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18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暨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等刑事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13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此見解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處分之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7 、12至13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 、8 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本件自無庸為任何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李全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2月7 日前│105 年9 月19日 │105 年5 月10日 │
│ │某日時迄104 年12│ │ │
│ │月7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
│ │第1137號 │第667 號 │第667 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0│106 年度訴字第16│106 年度訴字第16│
│事實審│ │51號 │07號 │07號 │
│ ├────┼────────┼────────┼────────┤
│ │判決日期│106 年7 月19日 │106 年10月6 日 │106 年10月6 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0│106 年度訴字第16│106 年度訴字第16│
│判 決│ │51號 │07號 │07號 │
│ ├────┼────────┼────────┼────────┤
│ │判 決│106 年9 月21日 │107 年2 月21日 │107 年2 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6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16110 號(編號1 │6206號(編號1 至│6207號(編號1 至│
│ │至3 已定應執行有│3 已定應執行有期│3 已定應執行有期│
│ │期徒刑1 年2 月)│徒刑1 年2 月) │徒刑1 年2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5 日及│104 年3 月4 日 │104 年3 月17日某│
│ │105 年10月7日 │ │時許及104 年7 月│
│ │ │ │6 日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
│ │28323 號 │第418 、419 、42│第418 、419 、42│
│ │ │0 、421 、422、4│0 、421 、422、4│
│ │ │23、424 號、臺灣│23、424 號、臺灣│
│ │ │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 │6 年度偵緝字第66│6 年度偵緝字第66│
│ │ │7 號 │7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66│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3 號 │683 號 │683 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5 月25日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5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66│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3 號 │683 號 │683 號 │
│ ├────┼────────┼────────┼────────┤
│ │判 決│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7 月26日 │107 年7 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10646 號 │8339號(編號5 至│8339號(編號5 至│
│ │ │7 已定應執行有期│7 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8 月) │徒刑8 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聲請書編號6 )│(聲請書編號7 )│(聲請書編號8 )│
├────────┼────────┼────────┼────────┤
│ 罪 名 │行使變造國民身分│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
│ │證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共│有期徒刑8 月(共│有期徒刑7 月 │
│ │3 罪) │4 罪) │ │
├────────┼────────┼────────┼────────┤
│ 犯 罪 日 期 │①104 年6 月22日│①104 年2 月7 日│104 年7 月7 日 │
│ │②104 年8 月3 日│②104 年3 月7 日│ │
│ │③105 年5 月10日│③104 年3 月15日│ │
│ │ │④104 年9 月5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
│ │第418 、419 、42│第418 、419 、42│第418 、419 、42│
│ │0 、421 、422、4│0 、421 、422、4│0 、421 、422、4│
│ │23、424 號、臺灣│23、424 號、臺灣│23、424 號、臺灣│
│ │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6 年度偵緝字第66│6 年度偵緝字第66│6 年度偵緝字第66│
│ │7 號 │7 號 │7 號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683 號 │683 號 │683 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5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683 號 │683 號 │683 號 │
│ ├────┼────────┼────────┼────────┤
│ │判 決│107 年7 月26日 │107 年7 月26日 │107 年7 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8339號(編號5 至│8338號(編號8 至│8338號(編號8 至│
│ │7 已定應執行有期│10已定應執行有期│10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8 月) │徒刑1 年2 月) │徒刑1 年2 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聲請書編號9 )│(聲請書編號10)│(聲請書編號11)│
├────────┼────────┼────────┼────────┤
│ 罪 名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30日 │104 年1月11日 │103 年5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
│ │第418 、419 、42│第666 號 │第666 號 │
│ │0 、421 、422、4│ │ │
│ │23、424 號、臺灣│ │ │
│ │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
│ │6 年度偵緝字第66│ │ │
│ │7 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1│106 年度訴字第11│
│事實審│ │683 號 │83號 │83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6 月26日 │107 年6 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1│106 年度訴字第11│
│判 決│ │683 號 │83號 │83號 │
│ ├────┼────────┼────────┼────────┤
│ │判 決│107 年7 月26日 │107 年7 月30日 │107 年7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8338號(編號8 至│12985 號 │12984 號(編號12│
│ │10已定應執行有期│ │至13已定應執行有│
│ │徒刑1 年2 月) │ │期徒刑8 月) │
└────────┴────────┴────────┴────────┘
┌────────┬────────┬────────┬────────┐
│ 編 號 │ 13 │ │ │
│ │(聲請書編號12)│ │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 月1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6 年度偵緝字│ │ │
│ │第666 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1│ │ │
│事實審│ │83號 │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6 月26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1│ │ │
│判 決│ │83號 │ │ │
│ ├────┼────────┼────────┼────────┤
│ │判 決│107 年7 月3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署107 年度執字第│ │ │
│ │12984 號(編號12│ │ │
│ │至13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8 月)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