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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嘉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徐嘉聰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受刑人 徐嘉聰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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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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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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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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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5日 │106年3月13日 │10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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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第1560號 │字第274 號、107 年度│字第274 號、107 年度│
│ │ │偵字第4129號 │偵字第4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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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87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73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3月9日 │107年8月7日 │107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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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87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73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判 決├────┼──────────┼──────────┼──────────┤
│ │判 決│107年3月31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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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務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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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 │
│ │字第779號 │第14306號 │字第14306號 │
│ │ ├──────────┴──────────┤
│ │ │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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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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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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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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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7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4 號、107 年度│ │
│ │偵字第4129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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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
│判 決├────┼──────────┤ │
│ │判 決│107年9月3日 │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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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 │
│、易服社會勞務之│ │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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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第14306號 │ │
│ ├──────────┤ │
│ │編號2 至4 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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