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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書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書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趙書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見107年度執聲字第3087號卷第5頁),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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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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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共2次)│有期徒刑6月(共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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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02月07日 │105年11月18日、 │105年12月14日、 │
│ │ │106年03月16日 │105年11月14日、 │
│ │ │ │106年03月2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766號 │第7797號 │第7797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50號│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29日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50號│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07月28日 │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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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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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字第1610號 │第17929號(編號2至6 │第17929號(編號2至6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續上表: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02月11日 │106年03月15日、 │106年03月16日 │
│ │ │106年03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797號 │第7797號 │第7797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7929號(編號2至6 │第17929號(編號2至6 │第17929號(編號2至6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續上表: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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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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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1日 │106年03月13日 │106年02月2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797號 │第7797號 │第13613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107年0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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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1號 │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13日 │107年03月0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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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7930號(編號7、8 │第17930號(編號7、8 │第4494號(編號9、10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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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表: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03月21日 │106年03月16日 │106年03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3613號 │第13613號 │第13613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01月31日 │107年01月31日 │107年01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106年度易字第3803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03月05日 │107年03月05日 │107年03月0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4494號(編號9、10 │第4495號(編號11、12│第4495號(編號11、12│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續上表:
┌────────┬──────────┬──────────┬──────────┐
│ 編 號 │ 13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03月25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566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137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05月31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137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07月0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 │第1091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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