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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懿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懿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江懿峰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94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4 、7 、10、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3 、5 、6 、8 、9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查附表編號1 至3 、5 、6 、8 、9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1月、附表編號4 、7 、10、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8 月,該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受刑人江懿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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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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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未遂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53罪 │有期徒刑2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7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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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31日至103年6│103年5月28日至103年6│103年1月11日至103年6│
│ │月11日 │月11日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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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75號等 │第1875號等 │第1875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5月3日 │105年5月3日 │105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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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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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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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6302號(編號1 至3 │第6302號(編號1 至3 │第6302號(編號1 至3 │
│ │、5 、6 、8 、9 已定│、5 、6 、8 、9 已定│、5 、6 、8 、9 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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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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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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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27罪 │有期徒刑4月(共18罪 │有期徒刑3月(共30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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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14日至103年9│103年2月22日至103年1│103年5月14日至103年1│
│ │月10日 │0月9日 │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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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75號等 │第1875號等 │第187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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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5月3日 │105年5月3日 │105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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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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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 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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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6303號(編號4 、7 │第6302號(編號1 至3 │第6302號(編號1 至3 │
│ │、10、11已定應執行有│、5 、6 、8 、9 已定│、5 、6 、8 、9 已定│
│ │期徒刑8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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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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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 │詐欺取財未遂 │詐欺取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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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5罪)│有期徒刑2月(共4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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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20日至103年8│103年6月26日至103年1│103年5月28日至103年1│
│ │月4日 │0月6日 │0月交車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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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75號等 │第1875號等 │第187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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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5月3日 │105年5月3日 │105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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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 是 │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6303號(編號4 、7 │第6302號(編號1 至3 │第6302號(編號1 至3 │
│ │、10、11已定應執行有│、5 、6 、8 、9 已定│、5 、6 、8 、9 已定│
│ │期徒刑8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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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
│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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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共1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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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9日至103年1│103年9月20日至103年1│
│ │0月1日 │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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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75號等 │第1875號等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5月3日 │105年5月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104年度訴字第894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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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6303號(編號4 、7 │第6303號(編號4 、7 │
│ │、10、11已定應執行有│、10、11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8 月) │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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