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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夙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夙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鄭夙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受刑人 鄭夙媛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 月13日(共2 │100 年2 月1 日至同年│①100 年4 月26日至同│
│ │次) │月11日間之某日(聲請│ 年月28日(聲請書附│
│ │ │書附表誤載為100 年2 │ 表誤載為100 年4 月│
│ │ │月11日) │ 26日及同年4 月28日│
│ │ │ │②100 年4 月2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 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95號 │字第1636號 │字第907、908、909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審簡字第1520│101年度易字第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108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審簡字第1520│101年度易字第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108號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月29日 │102年1月31日 │103年2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第1002號 │第2003號 │第4975號 │
│ ├──────────┴──────────┴──────────┤
│ │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5 月25日至同年│99年12月中至100 年1 │99年12月間(聲請書附│
│ │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月間(聲請書附表誤載│表誤載為99年12月底)│
│ │載為100年5月25日) │為99年12月中至100 年│ │
│ │ │1 月2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07、908、909號 │第7803、8048、9642、│第7803、8048、9642、│
│ │ │23243 、23244 、2324│23243 、23244 、2324│
│ │ │5、24341號 │5、24341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08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08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2月17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否 │均否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第4975號 │第5552號 │第5552號 │
│ ├──────────┴──────────┴──────────┤
│ │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4罪)│有期徒刑5月(共4罪)│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①99年11月19日 │①99年11月初某日 │100年1月27日 │
│ │②99年12月3 日至同年│②100年1月15日 │ │
│ │ 月5 日 │③100年1月21日 │ │
│ │③100年1月19日 │④100年1月25日 │ │
│ │④100年1月28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7803、8048、9642、│第7803、8048、9642、│第7803、8048、9642、│
│ │23243 、23244 、2324│23243 、23244 、2324│23243 、23244 、2324│
│ │5、24341號 │5、24341號 │5、24341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069│103 年度台上字第2069│103 年度台上字第206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第5551號 │第5551號 │第5551號 │
│ ├──────────┴──────────┴──────────┤
│ │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20日(聲請書│100 年1 月5 日(聲請│100年1月24日(聲請書│
│ │附表誤載為99年12月20│書附表誤載為100 年1 │附表誤載為100 年1 月│
│ │日及100年1月29日) │月5日、100年2月7日)│24日~100年2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7803、8048、9642、│第7803、8048、9642、│第7803、8048、9642、│
│ │23243 、23244 、2324│23243 、23244 、2324│23243 、23244 、2324│
│ │5、24341號 │5、24341號 │5、24341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第5551號 │第5551號 │第5551號 │
│ ├──────────┴──────────┴──────────┤
│ │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共27罪│有期徒刑2 月(共11罪│有期徒刑3月(共4罪)│
│ │)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99年12月19日 │①99年12月21日 │①99年12月1日 │
│ │②、③99年12月23日(│②100年1月3日 │②100年1月14日至同年│
│ │ 共2罪) │③100年1月5日 │ 月15日 │
│ │④、⑤99年12月25日(│④100年1月21日 │③100年1月25日 │
│ │ 共2罪) │⑤100年2月3日 │④100年3月15日(聲請│
│ │⑥至⑧99年12月26日(│⑥100年2月5日 │ 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
│ │ 共3罪) │⑦100年2月6日 │ 月15日) │
│ │⑨99年12月26日至同年│⑧100年2月16日 │ │
│ │ 月27日 │⑨100年2月18日 │ │
│ │⑩99年12月28日 │⑩100年2月19日 │ │
│ │⑪99年12月30日 │⑪100年2月21日 │ │
│ │⑫100年1月11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9│ │
│ │⑬100年1月17日 │年12月21日~100 年 2│ │
│ │⑭100年1月18日 │月22日,共11罪) │ │
│ │⑮100年2月1日 │ │ │
│ │⑯100年2月3日 │ │ │
│ │⑰100年2月4日 │ │ │
│ │⑱至⑳100年2月5日( │ │ │
│ │ 共3罪) │ │ │
│ │㉑100 年2 月6 日至同│ │ │
│ │ 年月7日 │ │ │
│ │㉒100年2月17日 │ │ │
│ │㉓100年2月18日 │ │ │
│ │㉔100年2月19日 │ │ │
│ │㉕至㉗100年2月21日(│ │ │
│ │ 共3罪)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調偵│
│ 年 度 案 號 │第7803、8048、9642、│第7803、8048、9642、│字第139號 │
│ │23243 、23244 、2324│23243 、23244 、2324│ │
│ │5、24341號 │5、24341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2 年度上訴字第1388│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107年0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5551號 │第5551號 │第4110號 │
│ ├──────────┴──────────┼──────────┤
│ │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15至19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11日 │①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7日 │
│ │ │②100年1月15日 │ │
│ │ │③100年1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 年度調偵│臺中地檢105 年度調偵│臺中地檢105 年度調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9號 │字第139號 │字第139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4110號 │第4110號 │第4110號 │
│ ├──────────┴──────────┴──────────┤
│ │編號15至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
│ 編 號 │ 19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詐欺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間某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 年度調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9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70號 │ │
│判 決├────┼──────────┤ │
│ │判 決│107年02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第4110號 │ │
│ ├──────────┤ │
│ │編號15至19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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