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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誌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誌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誌仙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陳誌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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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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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危險罪) │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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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有期徒刑2月 │
│ │金新臺幣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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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02月22日 │107年01月0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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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14號 │偵字第19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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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643│107年度中交簡字第 │
│實│ │號 │183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03月30日 │107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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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643│107年度中交簡字第 │
│決│ │號 │183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4月25日 │107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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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會勞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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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7363號(執行完畢)│第147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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