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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國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3157號、107年度執字第14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劉國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劉國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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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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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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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25日 │ 拘役35日 │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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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3日 │ 106年9月7日 │ 106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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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
│ │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
│ │55號 │55號 │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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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2月27日 │ 107年2月27日 │ 10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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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6月25日 │ 107年6月25日 │ 107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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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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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字第10562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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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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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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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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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5日 │ 106年9月15日 │ 106年9月15日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
│ │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
│ │55號 │55號 │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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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2月27日 │ 107年2月27日 │ 107年2月2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6月25日 │ 107年6月25日 │ 107年6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字第10562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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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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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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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20日 │ 拘役30日 │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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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0日 │ 106年10月18日 │ 10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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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
│ │472、33428號、107年度 │472、33428號、107年度 │472、33428號、107年度 │
│ │偵字第229、4096號 │偵字第229、4096號 │偵字第229、40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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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29日 │ 107年6月29日 │ 10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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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4日 │ 107年9月4日 │ 107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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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字第14385號(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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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 拘役20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7日 │ 106年10月30日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 │
│ │472、33428號、107年度 │472、33428號、107年度 │ │
│ │偵字第229、4096號 │偵字第229、409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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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29日 │ 107年6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107年度簡字第682號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4日 │ 107年9月4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勞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
│ │107年度執字第14385號(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拘役110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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