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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金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金得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康金得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康金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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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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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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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併 │ │
│ │ │科新臺幣10000元 │ │
│ │ │(僅就4月部分聲 │ │
│ │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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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1日 │107年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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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速偵字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 │第7539號 │41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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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107年度簡字第820│ │
│實│ │0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1月17日 │107年7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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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107年度簡字第820│ │
│決│ │0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5日 │107年9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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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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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 │4865號、107 年度│14826號 │ │
│ │執緝字第855號( │ │ │
│ │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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