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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241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廖國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3、5、8至11、13至14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6至7、12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廖國駿於107年9月17日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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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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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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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經 │有期徒刑6月,經 │
│ │ │非常上訴後改判處│非常上訴後改判處│
│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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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11日 │106年2月7日 │106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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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4777號 │毒偵字第1825號 │偵字第9721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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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豐簡字第 │
│ │ │86號 │2023號 │393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4月24日 │106年6月12日 │106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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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豐簡字第 │
│判 決│ │86號 │2023號(106年度 │393號(106年度台│
│ │ │ │台非字第265號) │非字第267號) │
│ ├────┼────────┼────────┼────────┤
│ │判 決│106年5月31日 │106年6月21日 │106年7月31日 │
│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7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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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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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
│ │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
│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6年9月 │6年9月 │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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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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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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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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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15日 │106年3月30日18時│106年4月16日 │
│ │ │30分至至31日9時 │ │
│ │ │50分間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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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 │彰化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782號 │偵字第7902號 │偵字第12449、188│
│ │ │ │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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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 │ │860號 │2176號 │3042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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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860號 │2176號 │3042號 │
│ ├────┼────────┼────────┼────────┤
│ │判 決│106年9月12日 │106年11月21日 │106年1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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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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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
│ │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
│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6年9月 │6年9月 │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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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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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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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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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底、5月 │106年4月30日 │
│ │106年4月21日 │初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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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2449、188│偵字第12449、188│偵字第20144號 │
│ │18號 │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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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
│ │ │3042號 │3042號 │2236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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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3042號 │3042號 │2236號 │
│ ├────┼────────┼────────┼────────┤
│ │判 決│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20日 │107年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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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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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
│ │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
│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6年9月 │6年9月 │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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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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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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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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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4日 │106年5月2日 │10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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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622、187│偵字第13622、187│偵字第13622、187│
│ │77號等 │77號等 │77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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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 │ │3185號 │3185號 │3185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2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3185號 │3185號 │3185號 │
│ ├────┼────────┼────────┼────────┤
│ │判 決│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臺中地院107年度 │
│ │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聲字第3241號裁定│
│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已就編號1至13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6年9月 │6年9月 │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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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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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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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2月4日 │106年4月20日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9143號 │偵字第9631、1587│ │
│ │ │2號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 │456號 │1778號 │ │
│ ├────┼────────┼────────┼────────┤
│ │判決日期│107年4月16日 │107年7月31日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判 決│ │456號 │1778號 │ │
│ ├────┼────────┼────────┼────────┤
│ │判 決│107年5月14日 │107年8月2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院107年度 │ │ │
│ │聲字第3241號裁定│ │ │
│ │已就編號1至13號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6年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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