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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光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石光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
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09 號、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98年度台非字第19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 年9 月12日,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則分別於106 年6 月15日、106 年12月7 日、106 年5 月21日所犯,故附表編號1 、2、3 、4 所示之罪,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已經臺灣南投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6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至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之後即106 年10月21日,均並非首先確定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依法即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石光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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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持有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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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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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6 月15日 │105 年6 月15日 │105 年12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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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 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1072號 │度毒偵字第1072號 │度偵字第6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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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8號 │ 106 年度訴字第48號 │ 106 年度易字第132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6月19日 │ 106年6月19日 │ 106 年11月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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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 106 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 106 年度易字第132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 年9 月12日 │ 106 年11月14 日 │ 106 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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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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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助字第571號 │度執助字第572號 │度執字第1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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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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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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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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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21日 │ 106 年10月21日 │ 106 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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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857 號 │度毒偵字第5510號 │度毒偵字第55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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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44號 │ 107 年度訴字第463 號 │ 107 年度訴字第463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4月23日 │ 107年7月4日 │ 107年7月4日 │
├─┼──────┼────────────┼────────────┼────────────┤
│確│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44號 │ 107 年度訴字第463 號 │ 107 年度訴字第463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15日 │ 107年9月4日 │ 107年9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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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1311 號 │度執字第16363號 │度執字第14637號 │
│ │(編號1 至4 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2 年;南投地院107 年│ │ │
│ │度聲字第466 號;107 年3 │ │ │
│ │月22日至109 年3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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