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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宏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冠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受刑人林冠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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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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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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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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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月5日 │106年12月21日 │106年12月24日 │107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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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290號 │偵字第7997號 │偵字第7997號 │偵字第79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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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豐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
│事實審│ │第6號 │第18號 │第18號 │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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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2月7日 │107年7月13日 │107年7月13日 │107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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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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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豐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
│ │ │第6號 │第18號 │第18號 │第18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3月12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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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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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6377號 │執字第14452號 │執字第14452號 │執字第144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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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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