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芳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30號、107年度執字第14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芳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芳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107年3月22日 │ │
│ │106年7月14日止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21號等 │字第1875號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7 │ │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0日 │107年7月31日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7 │ │
│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6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11423號 │第14240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