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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健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14963 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健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黃健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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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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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毀棄損壞 │ 傷害 │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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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拘役45日 │ 拘役55 日 │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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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日期 │ 105 年10月14日 │ 105 年10月15日 │ 105 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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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163號 │字第1070號 │字第1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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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1924│106 年度簡上字第 │106 年度簡上字第 │
│事實審│ │號 │517號 │517號 │
│ ├──┼─────────┼─────────┼─────────┤
│ │判決│ 106 年8 月11日 │ 107 年8 月22 日 │107 年8 月22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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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1924│106 年度簡上字第 │106 年度簡上字第 │
│判 決│ │號 │517號 │517號 │
│ ├──┼─────────┼─────────┼─────────┤
│ │判決│ 106 年9 月13日 │ 107 年9 月24日 │107 年9 月24 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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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已執畢 │編號2 至3 定應執行拘役7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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