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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峻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峻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峻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4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22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39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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