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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楊花
受 刑 人 周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楊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楊花因受刑人周德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具保人周楊花繳納現金後,准將受刑人周德勝保外就醫,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受理106年執保醫字第31號周德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判處處有期徒刑26年10月、3月,於101年11月13日確定,在判決確定前羈押89日(自96年10月4日至96年12月31日止),刑期自97年1月1日至123年11月3日期滿,惟於106年10月17日保外就醫,後因病情穩定,經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函知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報到未到,業經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未到,經聲請人執行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即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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