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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裕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513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裕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裕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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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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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8月15日 │106年9月2日 │10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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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500│106年度毒偵字第500│107年度毒偵字第272│
│ │2號 │2號 │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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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11 │106年度訴字第2911 │107年度訴字第1791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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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11 │106年度訴字第2911 │107年度訴字第1791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107年2月5日 │107年2月5日 │107 年8 月30日 │
│ │ │ │ │(協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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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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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427號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執字第15133號 │
└─────┴───────────────────┴─────────┘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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