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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永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永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余永利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余永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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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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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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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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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28日 │102年7、8月間某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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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908號 │偵字第7460、1185│
│ │ │0、14681、16660 │
│ │ │、17219號、106年│
│ │ │度毒偵字第2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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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65│106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1914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月6日 │106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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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65│106年度訴字第 │
│ │ │號 │1914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月31日 │107年3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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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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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133號(已│執字第11424號 │
│ │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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