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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鉦雄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鉦雄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王鉦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王鉦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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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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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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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0日 │拘役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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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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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偵字第1│署107年度偵字第1│ │
│ │1632號 │669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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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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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2│ │
│事實審│ │340號 │0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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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7年8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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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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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2│ │
│判 決│ │340號 │0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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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7月23日 │107年9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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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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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 │
│ │2117號 │512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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