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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昭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04號、107年度執字第14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昭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林昭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雖其中編號1等二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等二罪得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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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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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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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 │
│ │共2罪 │共2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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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8日 │ │
│ │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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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1784號 │第1178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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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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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107年度訴字第1739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10日 │107年9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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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14753號(2罪曾定應│第14754號(2罪曾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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