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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中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357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中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中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趙中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趙中興於107年9月7日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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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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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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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判5次) │ │
│ │折算壹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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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6日17時為警│106年3月1日、106年3 │106年2月26日 │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月2日、106年3月13日 │ │
│ │之某時許 │、106年3月14日、106 │ │
│ │ │年3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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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02號 │第11277號 │第11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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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501號│106年度訴字第2045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5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5月9日 │ 107年4月25日 │ 10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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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501號│106年度訴字第2045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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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5月9日 │ 107年8月6日 │ 107年8月6日 │
│ │確定日期│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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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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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已執畢 │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
│ │ │徒刑8年2月 │徒刑8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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